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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文三教育集团(总校)招收外国学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价费[2008]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23 生效日期:2008-09-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外经贸局、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当年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指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承诺给予中小出口企业首期网络服务费1/3以上优惠,且不减少网站服务内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为新会员,且出口额增长15%以上。
  对2008年以前已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上注册的企业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注册为新会员的次年1月底前凭与电子商务专业网站签订的协议、首期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填写《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区、县(市)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07月14日杭州市文三教育集团(总校):

  你校《关于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市教育局、物价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外国学生收费问题的通址(杭教计[2004]46号、杭价费[2004]2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招收外国学生学费标准为每学生每学期4000元(人民币)。

  二、你校应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教育收费公示制要求,在收费场所予以公示。

  三、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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