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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考核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劳社[2008]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4 | 生效日期:2008-07-24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规定要求,我们制订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考核办法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问题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二、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各设区市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或直接管理(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企业范围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资总额统计现行规定,列入统计口径的全部企业。
三、各设区市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年度考核目标,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依据各市、各部门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工资水平,待与各市、各部门沟通后,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纳入省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四、考核工作实行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目标完成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
五、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企业的考核办法,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企业经营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实现。
六、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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