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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校补课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200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1-12 | 生效日期:2009-01-12 |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几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查处教育领域的各种乱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教育收费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群众反映一些地方教育收费管理不规范,越权批准中小学校补课收费,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的规定,对当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批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 的清理整顿,凡已发文批准中小学收取“补课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于2009年春季开学前后,组织对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中小学校是否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借补课为名变相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物价局
2009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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