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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淄博中国陶瓷馆讲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淄价字[2009]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15 |
淄博中国陶瓷馆:
你馆《关于中国陶瓷馆调整讲解费价格的请示》(中陶字[2008]24号)收悉。为促进淄博中国陶瓷馆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中国陶瓷馆讲解费收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0人(含)以下,50元/团.次;
2、10人以上,60元/团.次。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该收费标准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
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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