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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有关经费列支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丽财行[2009]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2-24 生效日期:2009-02-24
 

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单位经费开支,明确有关开支项目和标准,节约行政经费,防止违规支出的发生,促进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对有关经费列支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日外监考费。单位凭考试通知文件(或公告)、监考人员考场分布等原始资料审核报销(原则上半天不得高于100元)。

  二、工会费。除市总工会按规定收取的工会费外,允许单位公用经费按在职人数每人每年不超过720元补充单位工会经费不足,但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三、职工食堂。单位自办食堂的,允许按在职人数每月人均不超过110元,从公用经费划转到职工食堂,用于弥补食堂开支。单位没有自办食堂的,允许按在职人数每人每月110元从公用经费中划转到搭伙食堂,以弥补搭伙食堂开支。但不得以其他名目在食堂搞变相的职工福利。

  四、评审费。单位聘请外单位人员参与专题项目、论文、规划、节目、招投标等评审或讲座的,允许列支合理范围的评审费和讲座费。本单位人员自行组织评审、讲座(课),不得列支评审费、讲座(课)费。

  五、手续费。受外单位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费,发放按委托协议收取的手续费,不计入规范津补贴的控制额度。

  六、先进评比表彰奖励。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先进评比表彰奖励,允许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稿费、编辑费。允许单位刊物对录用文章发放刊物稿酬,不得发放职务内编辑费。

  八、协会收入。单位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在业务相近的协会(学会)收入中列支单位职工的福利。

  九、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属全额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丽水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2009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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