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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4 | 生效日期:2009-03-04 |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科技局)、财政局,相关担保机构:
为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清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70号),决定对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予以清算。现将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和时间。申请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需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一式二份于2009年4月底前分别上报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财政局。
二、补偿金的确定。根据各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由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申请补偿的担保机构进行核查,依据《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查情况确定并下达补偿资金。
三、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申请资格条件。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市担保机构风险大幅上升,发展面临困境。为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决定将 2008年享受补助担保机构的申请资格条件“须在1亿元以上”改为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8000万元以上。余额在8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担保机构须在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研究并确定其能否享受风险补偿资金。
四、其它要求:
(一)各地在接受中介机构核查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还贷凭证(复印件)和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二)附件表式挂在《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70号)文后,担保机构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站(网址:www.nbec.gov.cn)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联系人:市经委 洪 涛 电话:87186432
市财政局 陈莉萍 电话:87188172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2009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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