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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8]9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2008-09-04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址(财综〔2008〕6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收缴数据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退还缴费人。

  二、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票据收缴、清理、登记造册,逐级汇总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核销。

  三、各市、县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有关规定,切实把党和政府对个体经营者的关怀落到实处。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有关善后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551-4675051、4675063,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551-2618194,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5100176。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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