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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函[2008]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17 | 生效日期:2008-09-17 |
六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教师考试收费的请示》(六价费〔2008〕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6〕226号)是批准省人事部门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收费文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参照执行。文件规定的每科收费标准特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公共弧知识两科笔试考试和一科面试考试。凡要增加收费科目,应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没有批准之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考试科目,增加考生负担。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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