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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金融[2008]1987号 |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 |
发文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10-08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8]1987号
2008年9月8日
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首创担保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担保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北京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补充调整和公布实施办法》(京劳社服发[2007]191号)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1: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北京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补充调整和公布实施办法》(京劳社服发[2007]191号)的规定,对《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中使用的失业人员等术语和定义遵从于《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6]806号)。
第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第四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程序,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程序办理。填写《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并补充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3.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4.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第五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程序办理。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㈠零售业:指为方便城乡居民,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方式的销售活动,也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的活动,(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除外,大型综合百货商店、大型超级市场、主营酒类、烟草制品、医药、医疗器材、汽车、摩托车、燃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钟表、眼镜、化妆品、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币卡零售除外)。
㈡住宿和餐饮:
1.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出租房屋、公寓等长期提供住宿场所的活动除外,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除外,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疗养所除外)。
2.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宾馆、饭店、酒店、火车、轮船内设的非独立餐饮服务除外,各类茶馆、酒吧、酒馆、咖啡厅、咖啡屋、咖啡馆等除外)。
㈢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指以美术技巧加工制造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分为日用工艺品,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和陈设工艺品,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以贵金属(金、铂、银)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的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除外)。
㈣搬家、配送等服务业。
㈤递送服务业: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以及为顾客提供快速、便捷、灵活的商务快送服务。
㈥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
1.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病床护理等家庭服务的活动(介绍家庭服务相关劳务人员的中介服务除外)。
2.洗染服务:指专营的洗衣店、干洗店、洗染店。
3.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指专业理发、美容和保健服务(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脚、健美健身、医疗护理、整容服务除外)。
4.摄影扩印服务:包括摄影服务、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冲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加工处理服务以及其他摄影扩印服务。
㈦办公服务业: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包括:翻译、电脑打字、排版、打印、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喷绘、晒图服务,标志标牌、铜牌、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其他办公服务,(石、玉、象牙等艺术篆刻、印刷厂的批量印刷活动除外)。
㈧其他服务业:指为社区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务,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零售和维修一体的门市部,卫生防疫站,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第六条 贴息借款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无超出本补充规定第五条所规定范围,并以此作为符合财政贴息依据。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
在本补充规定实施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五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补充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2: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略)
附件3: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略)
附件4: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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