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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8]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3 | 生效日期:2008-07-23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更名等事项的通址(湘财综[2008]28号)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根据考试的实际成本开支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包括出师考核考试费和确有专长考核考试费。
1、出师考核考试费。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试费:每单元10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基本操作、临床答辩二个单裕综合笔试考试费:每科目7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中医弧知识、中医临床专业知识二科目。
2、确有专长考核考试费。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试费:每单元110元(其中考务费20元,评议评价费10元),分基本操作、临床答辩二个单裕综合笔试考试费:每科目7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中医弧知识、中医临床专业知识二科目。
二、《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医师资格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每单元10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辩证论治、基本操作、临床答辩三个单裕
三、上述考试费为事业性收费。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的适用期为三年,省卫生厅应在适用期满前二个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申报考试费收费标准。《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医师资格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适用期仅限2008年。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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