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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教[2008]1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2008-07-24
 

湖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址(发改价格[2008]2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你厅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伟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裕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厅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址附表《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所列证本工本费中的学位证书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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