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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交招[2008]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03 | 生效日期:2008-08-03 |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客观评价投标企业的财务能力,按照省交通厅下达的工作目标,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进行了专题研究,研究成果经向各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经研究决定,向江苏交通系统发布《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试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中试行。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期间,应当根据投标人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财务数据计算《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试行)》中12项财务评价指标的具体数值,并汇总得出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然后将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乘以资格预审办法或者评标办法中的财务因素满分值再除以100,得到投标人的财务能力评分值,该评分值直接作为其财务能力分进入资格预审或者综合评标的最终评分中。我厅将在信息系统中,把已经备案财务数据的投标企业的12项财务评价指标的汇总值初步计算出来,并在投标人的投标报表中显示,以供招标人参考。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计算模型》中的计算软件(可在江苏交通网站上下载)计算复核。如投标人未在信息系统中备案财务数据或者备案的数据不全,招标人应当要求其出示经合法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要求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将上述财务数据备案进入信息系统。对于12项财务评价指标在汇总值中所占的权重,招标人如果根据项目特点认为确实需要调整,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
各地、交通项目各招标人在试行《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者有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交通厅,以便修订。具体联系部门:厅招标办,联系电话:025-52853036,传真:025-52853028,E-mail:zbb@jscd.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略)
附件1、《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及其解释》
附件2、《江苏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计算模型》
江苏省交通厅
2008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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