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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8]2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2008-07-18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址(发改电[2008]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得上调,出租车价格暂不调整;公路货运,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可由企业在成本增支幅度内适当调整价格,严禁搭车涨价。

  二、进一步明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我省“绿色通道”范围:G104、G206、G310、G312国道、南京绕城公路、京福高速公路徐州东绕城段(苏鲁省界至徐州东枢纽)、连徐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京长江第三大桥。

  凡经过上述路段、桥梁收费站的整车装载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含超载30%以内的),一律免缴车辆通行费。

  2、其他相关“绿色通道”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尚未落实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政策的市县,必须按照《关于对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的通址(苏价电传[2008]31号)要求,尽快将政策落实到位,由客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与专业运输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并按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燃油供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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