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7 | 生效日期:2008-07-27 |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各设区市申报名额控制数为:赣州市申报2个县(市、区),其他设区市申报1个县(市、区)。各设区市申报的县(市、区)原则上不与2008年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县重复。请各设区市在8月底之前将项目县名单上报省厅。
附件:江西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考评奖励的资金整合县必须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一)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支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二)资金整合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了支农资金整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支农资金整合协调领导小组,并能够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资金整合县财政部门管理力量较强,建立了有利于支农资金整合的预算分配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
(四)有区域优势、能够带动县域经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主导产业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并以农业主导产业为平台安排了资金且进行了支农资金的有效整合,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上取得明显成效。
(五)通过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在体制上、机制上有创新,并总结出了支农资金整合的成功经验。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奖励资金规模,向设区市财政部门下达申报名额控制数。设区市财政局按省下达的申报名额控制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资金整合县中择优选择,并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整合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资金整合体制机制等能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省财政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在次年对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整合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整体排序,对进入前若干名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第七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八条 考评依据:
(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资金整合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资金整合县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考评内容:
资金整合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采用量化指标计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按资金整合县自评、设区市复核、省财政厅考评的程序进行。
1、资金整合县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设区市财政部门,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第八条第(二)、(四)、(五)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2、设区市财政部门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复核和上报工作。对复核得分80分以上的资金整合县,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按复核得分排序报送省财政厅。设区市上报材料包括:复核报告、资金整合县自评报告及第八条第(二)、(四)、(五)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对逾期上报和越级上报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3、省财政厅在3月底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考评结果是对资金整合县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最终评价。省财政将按考评结果排序,择优申报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资金;对未列入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的,省财政按考评排序分配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奖励资金切块下达,由受奖励的资金整合县自主统筹安排,与自身的整合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用于所需支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五条 对已获取中央和省财政奖励的资金整合县,省财政也将对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得分在70分以下的县,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原则上省财政对每个县(市、区)的奖励不超过3次。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自评方案,并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区)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年初及时组织指导本市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
(二)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对资金整合县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面100%;
(四)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结果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复核结果;
(五)对复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制定年度考评实施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四)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考评;
(五)根据考评结果申报中央财政整合试点县奖励资金、分配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财政对资金整合县复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或整合项目建设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考评奖励资格;设区市财政部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出,将适当扣减该设区市的奖励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