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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府厅发[2008]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1 | 生效日期:2008-07-2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引导工业园区进一步提高产业聚集水平和产业配套能力,培育壮大一批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生产要素集中、配套协作程度高的产业集群,江西省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能够带动产业集聚的龙头企业。
1、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l亿元以上;
2、建成投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对产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
3、带动10户以上关联企业与产业配套,产业集群年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增值税4000万元以上。
(二)有利于延长产业链的配套项目。
1、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
2、建成投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增值税400万元以上;
3、属于产业集群中的核心项目和关键技术,与核心骨干企业构成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配套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利用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重点企业。
1、充分利用铜、钨、稀土、钽铌、盐、陶瓷、多晶硅等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对同一资源的开发利用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建成投产后,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10亿寓增值税2000万元;
3、主导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延伸产品比上游产品增值50%以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四)规划建设的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配套设施投入1亿元以上;
2、引进落户的相关企业达10户以上,每户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
3、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产业基地年销售收入占园区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块状经济”。
二、扶持方式
(一)信贷担保。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扶持,采取政府出资为引导、产业关联企业共同入股的方式,组建产业集群会员式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扶持资金给予lO%的注册资本金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裕
(二)投资补助。对新扩建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配套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法人自有资金超过总投资50% 的,进行投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并将补助资金作为股份投入,由园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资产公司持股。
(三)贷款贴息。产业基地内单个配套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超2000万,企业总数达10户以上,且基地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对产业基地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贴息时限按项目开工至建成投产计算,一般不超过2年。
三、扶持目标
每年集中扶持符合江西产业主攻方向的重点项目,通过五年的扶持,力争全省工业园区实现以下目标:
--每个工业园区初步形成1个初具规模、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竞争力强的主导产业;
--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20个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
--形成25个年实现销售收入超30亿元的产业基地;
--形成30个年销售收入超lO亿元的龙头企业。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由工业园区所在市、县(区)政府组织园区企业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经过初审后,报省政府领导确定入选项目。
(二)现场考察。按1:1.5的比例对拟扶持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进一步核实项目情况。
(三)评估审定。对入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项目审定后,各项投资、补助、贴息资金下达至项目所在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预拨给项目单位使用。经年终绩效考核评估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再凭绩效考核通知办理正式拨款手续,将原来的预拨款改办成担保资金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分别下达至项目单位。如果绩效考核不达标,当地园区管委会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将预拨款予以收回,上缴省财政厅。
五、项目管理
(一)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扶持坚持好中选优,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并对项目建设预期效果承担保荐责任。省中小企业局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对项目建设承担监管责任,由市、县(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每个建设项目都能按时建成。
(二)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市、县(区)政府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检查验收。省政府将组织财政、审计部门或项目稽查、中介机构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确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扶持资金。
(三)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中小企业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出现重大情况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及时报请省政府调整、核减、停止拨付。
(四)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成绩效评估小组,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对当年推荐项目经绩效评估全部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市,第二年增加该市项目推荐指标;对当年推荐项目经绩效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区市,第二年暂行停止该市项目推荐指标,连续两年推荐项目绩效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该市项目申报资格。
(五)跟踪考核。项目建成后,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考核。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由当地政府根据企业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法律责任。企业或事业法人对项目的建设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政府
200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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