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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市政办[2008]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6 | 生效日期:2008-07-1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农村科技特派员扎根基层,创新创业,服务“三农”,带动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市政府决定设立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作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
第三条 要加强对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由市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持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重点项目;
(二)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培训;
(三)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支持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拨款资助方式,对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重点项目按项目管理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九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采取申报的方式立项。程序如下:
(一)提出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市、区)科特办申报。
(二)县(市、区)科特办对农村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对需要市里给予支持的项目报市科特办。
(三)市科特办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论证、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市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市科特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特办在下达项目资金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科特派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科特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科特派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特办负责对科特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市科特办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县(市、区)科特办。县(市、区)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完成后,市、县(市、区)科特办要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市、县(市、区)科特办备案。
第十九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特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科特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晋城市政府
2008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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