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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卫发[2008]1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01 生效日期:2008-08-01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发改局:

  现将《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有关2008年度规范化建设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经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自评后,由各县(市)、区对建设单位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于10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

  2.市卫生、财政、发改部门将于10月份抽查验收。

  3.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弧设施建设项目要求资金补助的,于每年一季度前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要求填报市卫生局,本年度建设项目要求在2008年8月15日前上报。

  4.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省级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通址(浙卫办妇社〔200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照《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细则》七大项目中有一项未达规定分值80%、未实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未开设全科诊疗业务、中心辖区范围内实行一体化(药品配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未达到规划已建数70%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宁波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3号),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健康促进工程,加快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努力建设“卫生强市”,决定实施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并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根据我市统筹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际,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全覆盖,促进服务功能、服务模式、内部运行和政府投入机制等方面的转变,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

  二、建设目标和内容

  (一)建设目标

  根据建设“卫生强市”的战略决策,依照《浙江省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标准(试行)》(浙卫发〔2006〕171号)(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的要求,从2008年起,通过3年建设,基本建成网络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居民较为满意的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底,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完成率≥90%。

  (二)建设内容

  按照《浙江省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标准(试行)》的要求,从完成网络覆盖、完善设施设备、拓展服务功能、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着手,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建设工作。

  1.完成机构网络覆盖。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建成方便可及的服务网络,尤其是在农村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室(服务站)的建设运行。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实现城乡社区卫生10-20分钟服务圈。

  2.完善机构设施设备。坚持实事求是,在农村和城市分别依照第一轮《宁波市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甬卫发〔2004〕103号)和《创建标准》的要求,继续完善弧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建设,业务用房达到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达到装备要求。

  3.拓展卫生服务功能。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实施社区责任医生制度,规范开展以重点人群、重点疾病防治为主的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社区卫生诊断与干预,着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网底作用。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创建标准》的要求,配足人员,加快培训,全面提高各类人员的学历水平和技术能力,完成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中医药科室建设与适宜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使用。

  5.强化保障措施。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推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的经济补偿机制。积极落实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辖区居民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

  三、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自2008年起,分3年(批)向市卫生局推荐建设单位,推荐工作于每年1月份完成。

  (二)根据各县(市)、区推荐的建设单位,经市卫生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审核,于当年2月份确定建设单位名单。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细则》(浙卫办妇社〔2008〕8号)(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考评。各县(市)、区定期对建设单位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当年底前按《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且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建设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合格单位中选报省卫生厅参加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审。

  四、建设资金补助原则和监管

  (一)补助原则和范围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县(市)、区投入为主,市级补助为辅”原则。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片)村卫生室(服务站)建设运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弧设施建设和重点创新性工作等的补助。弧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向象山县、宁海县和奉化市倾斜。

  (二)建设补助资金安排

  1.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办法,对验收合格者,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裕

  2.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片)村卫生室(服务站)建设运行补助资金。对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片)村卫生室(服务站)建设运行经费的补助按《关于市级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办法》(甬卫发〔2007〕137号)文件执行,各地要制定考核细则,按绩补助。

  3.弧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对弧设施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的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在第一轮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弧上,制订3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并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确定项目总投资和县、镇(乡)两级财政资金补助数,向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对上报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按轻重缓急,研究确定补助方案。市级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县、镇(乡)两级财政补助数之和的1/2给予配套补助,且单个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裕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弧设施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也给予一定的支持,其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和创新性工作补助资金。根据年度确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工作和创新性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经考评后按绩给予适当补助。

  (三)资金监管

  各县(市)区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弧设施建设资金建立检查反馈跟踪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报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补助资格、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罚。

  1.虚报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套取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将专项资金擅自用于其他支出的;

  3.已批准补助并已拨款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仍未实施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继续实施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程序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

  5.项目完成后未能通过验收的。

  五、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市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建设单位和项目,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全市性的经验交流并组织开展终期评审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及财政、发改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卫生工作考核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认真指导督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经费及配套政策,确保建设活动顺利实施。

  (三)各建设单位要在当地卫生局及有关部门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外部支持政策,加快机构的弧性建设和功能改造,不断深化机构内部改革,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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