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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8]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5 | 生效日期:2008-07-15 |
石嘴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考试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石价发[2008]24号)收悉。根据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考试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58号)规定,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经营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场,实行社会化管理。
据此,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电子桩考仪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为每人每次20裕
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通址(宁价费发[2008]6号)中“使用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宁价费发[2003]201号文件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的收费主体。你局接到批复后,立即对石嘴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办理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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