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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支付[200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力度,简化资金拨付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青财基[2008]62号文件《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市财力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效率减少拨付环节的通址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现行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金支付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原项目单位支付至供应商和服务商,调整为由支付局直接支付至供应商和服务商。即按照市财政局青财基[2008]62号文件的规定,对有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的支付事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支付局将资金直接支付至供应商和服务商。
二、资金支付方式调整后的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拨付原则
资金支付方式改变后,备用金的拨付办法做如下调整:
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明确有“建设单位管理费”一项的,按“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的30%核拨备用金(代建项目除外),对于投资计划中没有注明管理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拨备用金。
(二)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备用金的使用仅限于管理费范围内无合同并且无法直接支付的小额零星事项。
(三)原备用金账户资金的处理
对于现有的备用金账户,各项目单位要抓紧清理,并在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备用金本金及利息净额分别缴回我局。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缴回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建行中山路支行
账号:37101986910050028431
三、资金支付方式调整后项目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一)及时清理并缴回原有备用金。对不能及时清理并缴回备用金的项目单位,支付局将暂停对其项目的拨款业务。
(二)项目单位需将“利息净额”存入支付局账户。“利息净额”是指备用金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减去所有财务费用的差额。项目单位上缴利息净额时,应持所有利息收入清单、费用支出清单及上缴到支付局账户的利息净额进账单,并分别填写利息收入及费用支出的结报单,到支付局资金处办理上缴手续(利息收入清单及费用支出清单可以是加盖财务印鉴的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有备用金的,在补充备用金时应提供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备用金用于支付特殊事项时,项目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资金必须直接支付至合同签订的乙方单位。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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