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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会[2008]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各区(市)财政局,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管理,促进培训点提高培训质量、规范自身管理,更好的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进行评估考核,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管理,全面总结评价培训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评价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并公示,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
第三条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的评估考核工作由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组织,各区、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的评估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每年下发通知,对评估考核工作做出部署。
第五条 评估考核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弧设施建设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三个方面。
组织管理主要考核各培训点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师配备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对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划等。
弧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各培训点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及管理软件的配备等。
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培训点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培训规模、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评估考核工作分为自评和实地检查评估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评阶段。各培训点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对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按照《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评估考核标准》,逐项量化打分,并将年度培训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相关文字说明、证明材料等,分别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和青岛市财政局。
第二阶段为实地检查评估阶段。各区、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到培训点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估考核标准对各培训点上报的自评材料逐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考核分数为90分-100分的,为优秀培训点;60-89分的,为合格培训点;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培训点。
第八条 青岛市财政局对继续教育培训点的评估考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对优秀培训点予以通报表彰;对合格培训点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对不合格的培训点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培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九条 各培训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年度培训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可靠。在测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大对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抽查、暗访、学员意见反馈等形式,加大对培训点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将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评估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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