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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8]2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10 | 生效日期:2008-09-10 |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川广函〔2008〕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址(财综〔2008〕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址(发改价格〔2008〕1539号)的规定,鉴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由三科调整为四科,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负责组织全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可向自愿申请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含上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部分):编辑记者资格报名考试费:220元/人(考试科目: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弧知识、广播电视业务);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报名考试费:320元/人(考试科目: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弧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三、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聘请监考人员、考场租赁、证书费等开支。除报名考试费外,不得以其它名目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你局应到省物价局更正《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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