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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劳社就[2008]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23 | 生效日期:2008-09-23 |
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市政府转发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址(苏府[2008]86号)精神,做好市区失业人员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以下简称“临时物价补贴”) 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条件
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向下述人员启动临时物价补贴动态机制。
(一)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指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城镇户籍,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2.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纳入本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动态管理;
3.持有《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目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苏府[2008]86号文件中明确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申报、审核。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按以下程序操作: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在每月失业保险金发放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自动转录入“临时物价补贴系统”。次月10日前,社区、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名册比对并逐级确认上报,经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生成上月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名册。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临时物价补贴申请,填写《苏州市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附件)。
2.受理申请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核实申请人资料后,确认申请人符合发放对象的,将有关信息录入“临时物价补贴系统”后,在《苏州市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上盖章,并将申请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并上报至街道就业管理所。
3.街道就业管理所审核申请人资料,通过“临时物价补贴系统”打印辖区内物价补贴申报花名册,在《苏州市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上盖章,于次月8日前将打印花名册和申请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一并上报至区就业管理机构。
4.区就业管理机构复核申请人资料后,通过“临时物价补贴系统”确认后,在《苏州市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上盖章,于次月10日前将审核资料上报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5.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临时物价补贴系统”对区上报材料审定后,通过“临时物价补贴系统”生成上月临时物价补贴发放花名册。
(二)发放程序。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次季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的临时物价补贴通过银行(邮政储蓄)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仍为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邮政储蓄)存折。
首次申领临时物价补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社区或街道通知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原申请地办理领取手续。
领取临时物价补贴人员,应妥善保管此银行(邮政储蓄)存折,以备日后的正常领取。
四、发放管理规定
(一)临时物价补贴实行“按月审核,季度发放”的原则。
(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回落到3%以内或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即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三)临时物价补贴实行“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其它按规定不符合享受临时物价补贴的情形。
(五)民政、总工会负责发放的五类在册的城乡困难对象(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三无、五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六)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后,如继续符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条件的,须到户籍所在社区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七)各级经办机构及申请人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如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五、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苏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23日
附件:《苏州市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临时物价补贴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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