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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温政办[2008]1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2008-09-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温州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温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日

温州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核准核实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为目标,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重点加强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建设。以普查为弧,根据我市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规模(限额)以上单位全面调查、规模(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重点能耗单位重点调查以及科学推算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和调查体系,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弧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按国家和省的要求逐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6000千瓦以下的电力生产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温州电力局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根据现有港口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加强煤炭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二)原油。根据现有港口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加强原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具体核算方法是: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港口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
  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建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购进、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购进量、销售量及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温州电力局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石油制品等产品的
  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港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弧,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工业园区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电力、热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半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年度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六)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温州电力局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星级住宿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星级以外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限额以下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采用铁路、航空、石油管道运输部门的全面调查资料,取得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的消费量。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七)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市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市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温州市统计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八)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根据省统计局的要求,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大型建筑物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补充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弧上,逐步将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十)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统计制度。重点做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和风能利用情况的统计制度研究。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及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温州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弧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弧、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1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经贸委负责监测,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统计局按市统一要求建立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能反映各地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市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主要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化纤、电力、造纸、纺织、皮革、塑料等。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市级为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监测的主要方式
  (一)按年度编写全市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全年能源利用状况。
  (二)按季度发布全市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情况公报。
  (三)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状况内部通报制度,按月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督查和对重点企业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的稽查。
  (五)按季度召开全市统计系统内能源数据质量联审评估会议,对节能降耗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监测。
  (六)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开展节能降耗情况监测。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GDP和主要能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每季度全市统一组织核算、评估各县(市、区)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县(市、区)统计局按市统计局有关要求,认真核算本地区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地数据使用前必须经上级统计局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对外使用,以确保市、县两级数据的基本衔接和横向可比。
  (一)对GDP数据质量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究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三次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4.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5.对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结合节能技术运用情况,用以监测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与行业增长是否相衔接。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7.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用以监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温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址(浙政发〔2008〕4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址(温政发〔2008〕2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制定如下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列入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企业。包括省签订责任书的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3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3家重点企业);市签订责任书的年综合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23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3家重点企业);县签订责任书的年综合耗能5千吨标准煤以上75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75家重点企业)。以上三项合称101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地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07年度101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08年起,101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地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起草对各地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101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和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3家重点企业(年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市经贸委配合;23家重点企业(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75家重点企业(年耗能5千至1万吨标煤)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3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同时抄报市经贸委;23家重点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及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75家重点企业直接报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23家重点企业和所属75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9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县政府和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将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此外,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略)
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2: 101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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