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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财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农发字[2008]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17 | 生效日期:2008-09-17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国农办[2008]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全部实行补贴方式。
二、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报时间调整为2008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农发办。
四、省农发办印发的《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浙农综办[2008]62号)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省级立项县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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