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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兑现2008年新植茶园建设和2007年茶树苗圃建设补助资金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铜署发[2008]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9 | 生效日期:2008-07-19 |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2007年以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关于加快生态茶产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2007〕17号) 精神,把生态茶产业作为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来发展,作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促进了生态茶产业的快速发展。经地区验收组实地验收,2008年上半年全区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53179.54亩,占全年计划任务的53.18 %;2007年秋全区茶树育苗总面积662.59亩。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展生态茶产业的积极性,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发展生态茶产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址(铜署办发〔2007〕187号)精神,经2008年7月18日行署第九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提前完成2008年新植茶园建设任务和全面完成2007年茶树苗圃建设任务的县,兑现补助资金。
一、新植茶园建设补助。石阡县2008年春完成新植茶园25625亩,占地区下达目标任务的102.5%,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根据铜署办发〔2007〕187号文件第四条第5款“对完成新建茶园建设任务的县,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茶园建设者50员的规定,兑现石阡县新植茶园建设补助资金128万裕
二、茶树苗圃建设补助。2007年秋全区完成茶树育苗662.59亩。根据铜署办发〔2007〕187号文件第三条第4款“对集中连片培育无性系茶苗10亩以上,品种符合要求、履行育苗购销合同,每亩出合格茶苗12万株以上育苗户,每亩补助1000员的规定,兑现茶树苗圃补助资金66.259万元,其中石阡县415.22亩,补助41.522万元;印江县41.26亩,补助4.126万元;松桃县63.1亩,补助6.31万元;沿河县28.7亩,补助2.87万元;德江43.85亩,补助4.385万元;思南县14.3亩, 补助1.43万元;江口县56.16亩,补助5.616万裕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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