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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9年财政预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2008]2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2008-07-1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编制2009年财政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制2009年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培育可持续发展财源,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增长质量;继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其他一般性支出,重点保障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重点保障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认真做好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继续完善财政体制,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2009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认真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财政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积极稳妥地安排财政收入。

  (二)密切跟踪国家税制改革动向,超前研究和科学分析各项改革对经济、财政的影响,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方式,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及早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提高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依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等违法活动。

  三、2009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努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实现三次产业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确保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民生投入,继续支持“四个破解”、“四个加强”各项政策的落实,着力缓解物价上涨给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积极推进科学、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构建社会和谐。

  (三)继续保障财政支农投入,积极推进老区山区小康建设工程和移民造福工程,加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转岗转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统筹运用和分配各种资源,既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又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决策,积极落实对口支援建设资金。

  (六)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按照《关于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址(市委办〔2008〕49号)的要求,继续压缩公用经费,精简各类会议,严格公车购置和出国出境,暂停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其他一般性支出。

  四、切实做好2009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一)加强预算编制的领导和组织。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预算工作的主体责任。要结合2009年工作计划,合理统筹安排预算,做到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控制一般。各单位预算草案在正式上报之前,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通过。

  (二)强化项目预算的评审论证工作。各部门要逐步树立政府支出的成本效益观念,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精心选择支出项目,提前做好项目预算的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较大支出项目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审。

  (三)强化预算约束管理。各单位要逐步建立滚动项目库,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应将70%的归口管理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其余待安排资金应在上半年落实到具体项目。要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支出项目调整,对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临时性支出,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在年初预算调剂解决。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进一步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

  (五)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收付流程,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

  五、2009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要求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2009年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预算编制材料。

  (一)9月15日前,市直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数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10月15日前,各区应将汇总的预算(草案)简表报市财政局审核;11月15日前,各区应将经区政府审核后的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

  (三)12月10日前,市财政局应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区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11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应编制好2009年土地基金收支计划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于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有关2009年市本级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通郑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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