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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财办购[2008]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30 | 生效日期:2008-08-01 |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址(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址(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订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环保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利措施,不仅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政策倾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确保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包括二部分:一部分为优先采购产品,另一部分为强制采购产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一)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mep.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予以公布。
(二)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分别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三、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环节。
(一)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对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放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中规定必须强制或优先采购的,要根据不同类别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仗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增设节能环保产品评审因素。
1、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4、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要增加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其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5、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将对产品的节能环保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幅度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完善认证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认证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属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采用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减轻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负担。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六、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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