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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淄政发[2008]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30 生效日期:2008-07-3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址(鲁政发〔2008〕55号),市经贸委、环保局和统计局结合我市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我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为重化工业型城市,能耗总量居全省首位,单位GDP能耗远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确定了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电耗比2005年降低2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25%,主要污染物COD、SO2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8.1%和26.6%,万元GDP取水量降低2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降低40%的工作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文件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弧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经贸委、节能办和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区县、高新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作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级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弧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要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四、《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06〕81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淄博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弧,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弧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进行核算。

  煤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从海关或者直接与有关企业联系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县(区)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取得。

  1.在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区县)外、销售量、售于市(区县)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市(区县)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市公用事业局、市绿博燃气有限公司取得。

  (五)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通过淄博供电公司、规模以上工业月度生产报表取得。

  调查内容:发电量、各区县(高新区)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淄博供电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六)其他能源品种。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流入和流出情况,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得,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区县)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区县)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及区县、高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弧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弧,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供电部门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营业性运输的活动,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我市在148户省监控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49种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同时,在年综合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主要耗能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117种主要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弧上,将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淄博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弧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的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县、高新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区县、高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弧、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证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148户重点耗能企业及年耗标煤万吨以上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要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够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区县、高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GDP水耗及其降低率,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其降低率,均为季度监测;单位产品能耗及节能量,为季度监测;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均为月度监测。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开采、石油开采、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省确定的148户重点用能企业及其他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区县、高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在控制全市GDP总量与区县GDP汇总数的差距上,要求区县GDP汇总数小于或接近全市GDP总量,差距一般不得超过3%。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我市现行GDP总量的核算要以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为弧,以相关专业和部门数据的增速为依据,计算相关行业增加值的增速,从而计算出GDP总量。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究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结合市对区县、高新区的考核要求,市统计局对各区县、高新区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进行严格审核。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涉及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淄博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调控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企业以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其中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由市政府考核,市属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高新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区县、高新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区县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实施

  (一)考核组织。市政府成立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市质监局、市考核办、市节能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对市属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二)每年2月1日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区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高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考核办,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三)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于1月20日前直接报送市节能办,市属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后,于1月20日前由所在区县统一报市节能办。市节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以各行业领域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中旬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高新区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节能降耗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07〕51号)要求,作为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区县、高新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考核办,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政府,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排名1-3名的区县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从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制订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节能先进单位奖牌,并对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排名1-3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排名4-10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万裕奖励经费从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享受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7〕24号、25号文件推进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淄发〔2008〕2号),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进行整改。

  对重点用能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县属单位及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略)
1、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淄博市政府
2008年07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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