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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叶东、王继贤:
三、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叶东;办公场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108号3幢217室。
四、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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