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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校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教委发[2008]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9 | 生效日期:2008-08-29 |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国发〔2007〕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址(沪府发〔2008〕20号)(见附件1)的要求,本市今年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做好本市普通高校的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本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弧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力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间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有关工作的要求
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委将协助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开展本市普通高校的普查工作,在普查工作过程中参与督查、指导、检查学校的普查工作。
1. 为加强对学校普查工作的领导,各普通高校要明确1位普查工作分管领导并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并请学校选定1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统计工作并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同志担任普查工作联络员。学校普查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人员名单请填入附表(见附件2)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于9月8日前报送至我委发展规划处。各高校要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制订学校普查工作方案以及各阶段工作计划,确保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普查方法,各普通高校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所在地区的普查机构,做好校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普查登记等工作。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9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略)
2.上海市普通高校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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