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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24 | 生效日期:2008-09-24 |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制度》已经市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为沪统审字[2008]10号),有效期至2010年9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状况,掌握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信息产业以及信息化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信息化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信息化的内涵是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载体,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法规、政策、标准、安全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中主要体现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环境营造四个方面,其主要内容为:
(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反映信息基础设施的普遍服务能力和应用普及程度。
(2)信息技术应用:反映经济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水平。
(3)信息产业发展:反映信息产业的发展情况、信息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影响等。
(4)信息化环境营造:反映信息化人才培养情况、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等。
三、统计范围和对象
统计范围为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环境建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综合统计对象为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环境建设相关的综合部门。
四、组织实施办法
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统计局协助。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统计调查指标及指标解释,负责整个信息化统计的组织、协调、汇总工作,并与上海市统计局共同负责对有关综合部门(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各有关综合部门(单位)负责对本系统被调查单位的调查组织工作。
五、说明
1.凡是报告期别为“年度”的,在年后1月25日前报送全年的快报数据,3月底之前报送全年的实际数据;报告期别为“半年”的,在每年的7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次年的1月25日前报送下半年和全年的累计数据;报告期别为“季度”的,在每年的季后25日前上报上一季数据和当年累计数据;报告期别为“月度”的,则在每月的月后25日前上报上一月数据和当年累计数据。
2.报表中所有数据,除特别指明外,均根据计量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的请填“…”,数据暂缺不详的请填“空格”,不应有数据的请填“-”。
3.各单位要按《上海市信息化基本情况统计分工表》(附后)、《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专项统计分工表》(附后)中的分工,按时填报《上海市信息化基本情况统计报表(1、2)》(附后)、《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专项统计报表》(附后)。
六、联系方式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2008年9月24日
市信息委联系方式
附件:(略)
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分工表(1)
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分工表(2)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专项统计分工表
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表(1)
上海市信息化综合统计表(2)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专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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