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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11 生效日期:2008-09-11
 

  为了在全市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8年。2008年9月至12月开展单位清查;2009年1月至3月由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二、全市各大型工矿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农贸市场、商贸园区及单位集聚的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抽调专门普查人员,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三、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普查员》胸卡入户进行调查登记,并按照规定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证件。普查人员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并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普查对象应当按照《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弧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址(国经普办字〔2008〕5号)规定,做好相关弧资料的归纳整理,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在普查登记时应当有全面的弧资料并保证账表统一。

  五、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

  六、普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工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资料。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政府
2008年09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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