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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政办发[2008]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盘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加快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现状
根据《关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的汇报》(石财〔2007〕77号文件),截止2006年12月31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370户(其中行政单位83户,事业单位287户),资产总额116.3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49.03亿元,固定资产65.62亿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39.23亿元,土地1.56亿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它资产共计1.74亿裕以上系行政事业单位账面价值。另外,市直单位有房无证78户,有地无证42户。
二、产权移交或变更登记
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将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产权划转至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符合办理产权移交要求的单位,以2006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数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附资产移交清单、《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资产状态有问题的(如被查封、抵押的),须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管局,核对接收。
(二)为了提高效率,简化办理过户手续,对具有《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明晰的房屋或地产,由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单方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过户手续,统一登记到“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下(只划产权,使用权不变)。
(三)对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所有权证》的房屋或地产,由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直接将《房产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下。
(四)涉法涉诉单位依据法律有效文件办理。对被法院查封或已办理资产抵押的证照,待法院解冻或资产抵押到期后,再逐户办理过户到“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涉及权属变更过户所需支付的相关税费,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国土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全部予以免除。
(六)产权移交或变更登记工作,从2008年9月12日开始,到2008年9月20日前完成。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产权移交工作是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我市“三年大变样”的现实需要,凡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识大体,顾大局,全力配合,专人负责,确保产权移交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产权移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移交工作。对有意隐瞒资产、移交不积极、顶着不办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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