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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财综[2080]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3 | 生效日期:2008-09-03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址(川财综[2006]13号)的规定,鉴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经研究,决定取消相应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中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10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收费标准的通址(川价字费[1999]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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