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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企函[2008]3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12 | 生效日期:2008-09-12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设立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王晓宁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
三、王晓宁(注册证号11001132)、(王晨 、赵玲、马继跃、朱树武、刘英、于凡)等7人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办公地址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
五、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我厅备案。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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