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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1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各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生猪调出大县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辽财流〔2008〕592号)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九月一日
辽宁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址(财建〔2007〕4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似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似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生猪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第八条 生猪调出大县的入围条件为: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或出栏量在60至80万头之间,且人决栏量大于1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促进市场流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发展猪肉生产、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以及保险保费补助等方面支出。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支出。
(三)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贷款贴息。
(四)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10%范围以内。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流通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直接计算分配到生猪调出大县,并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动监局、商业厅不定期对生猪调出大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的弧数据及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根据监测情况,实施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的奖惩机制,并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 各生猪调出大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并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以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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