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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洛价办[2008]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2008-09-01
 

洛阳高级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你校利用贷款购买原南洋学校和黄河机械厂,并整体搬迁到新校区。学校投入资金对学生公寓进行改造,配备了必要的学习、生活设施、用具等,实行了公寓化管理。为促进我市职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河南省计委、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社会资金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址(豫计收费〔2003〕2225号)精神及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学生公寓的成本监审报告,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批复如下:
  两室一厅学生公寓每生每年400元,8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350裕
  学校为学生学习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强制学生一并交纳。
  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批复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洛阳市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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