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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洛价办[2008]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2008-09-01
 

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你校筹集社会资金新建了高中学生公寓,配备了必要的学习、生活设施、用具等,实行了公寓化管理。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址(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及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学生公寓的成本监审报告,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批复如下:
  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260裕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按预算外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宿舍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核准手续。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此批复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洛阳市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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