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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南昌宏宇学校收费标准转正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洪价经字[2008]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1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南昌宏宇学校:
关于申请正式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你校依据洪价经字[2003]53号文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批准你校学杂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8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裕
其他学习、生活用品一般应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采购,学校需统一安排购买的,必须充分尊重家长意愿,按实际成本收取,不得盈利。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单独立帐,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超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学校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洪府厅字[2003]64号文件规定,必须将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并接受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八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接文后,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南昌市其他机构
200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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