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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2 | 生效日期:2008-09-02 |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决定:同意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贷款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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