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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计企业受灾损失及灾后重建情况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05-23 | 生效日期:2008-05-23 |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河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财政厅(局):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甘肃、陕西、重庆、贵州、云南、湖北、河南等省市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企业的受灾及损失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省市财政部门抓紧统计本省市企业受灾及损失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市企业恢复重建的思路、方案及措施,并认真填报《企业受灾损失及恢复重建任务情况表》。
二、请各有关省市财政部门于5月31日以前将本省市企业灾情及恢复重建的报告报送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8552404(兼传真)或010-68552797。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受灾损失及恢复重建任务情况表(略)
财政部
200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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