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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政发[2008]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8 | 生效日期:2008-09-08 |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08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确认和分类,为2009年的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弧。单位清查和填报登记期间,普查员将佩戴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逐一入户进行清查核实,各级普查办将组织统一普查登记。各类普查对象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按照法律规定按时派员参加培训,如实申报相关普查内容,提供与经济普查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迟报普查数据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搞好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山西省政府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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