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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民保[2008]1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2008-05-15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8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安排好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2007年我省出台的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2007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我省先后两次出台了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根据目前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继续执行,具体为:
1、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临时补贴政策延续到2008年12月,并在此基础上,从2008年1月起再按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临时补贴。
2、对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2元的临时救助政策延续到2008年底。

  二、在上述政策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各地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情况,相应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城市低保标准须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

  三、各地上半年提高补助水平和临时补贴、临时救助的资金,应在6月底前补发到位,7月份起随低保金按月发放。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城市低保资金的扶持力度,根据各地人均财力状况,分档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另文下达。

  四、各地要加大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门要加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08年05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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