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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8]301号、苏财综[2008]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9-16 生效日期:2008-09-16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一、各地可以根据财力状况并兼顾各方利益,决定是否开征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项目。

  二、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暂委托市、县价格、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制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印费标准。检索费一般按每人(指申请人)次定价,复印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同类收费标准,邮寄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邮政资费收取,此外不得制定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省级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在符合国家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免收相关费用的范围之外,扩大免收相关费用的人员范围。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收费,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具体办法没有下达实施前,不得参照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收费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08年09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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