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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财政“十一五”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行[2008]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26 | 生效日期:2008-06-01 |
各市、县财政局、妇儿工委:
现将《江苏省省财政“十一五”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财政“十一五”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6年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对“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扶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在“十一五”期间设立的,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项目资金。该项目资金采用以奖代投方式,主要奖励经济薄弱地区在“十一五”期间建成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配套设备的购置。
本办法所称经济薄弱地区是指我省32个财政转移支付县以及建湖县、大丰市。
第三条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专项申请、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奖励金额为:“十一五”期间(2006年-2010年)建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经济薄弱地区,每个县(市、区)一次性奖励65万元。
第五条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各有关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奖励申请。各省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每年9月底前(2006年、2007年项目于2008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项目奖励申请报告。
(二)项目奖励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项目运行情况和将产生的社会效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决算、省辖市对项目检查验收情况等。
第六条 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在对申请项目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八条 各省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地对各地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项目情况不实,或挤占、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通过财政结算方式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
2008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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