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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社[2008]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01 生效日期:2008-06-0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为加强对我省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财办[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专门制定了《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6月1日)

  为加强对我省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财办[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筹集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二、抗震救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对我省接收指令性抗震救灾任务的补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
  (三)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公用经费部分。
  (四)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其他依法依规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筹集的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按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下达我省的援助任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

  四、对于捐赠者有明确用途或对象的定向捐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接收部门及时拨付使用,同时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备案。

  五、抗震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我省相关部门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部署的任务要求,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设施(备)、卫生防疫、防治药品等支出;
  (二)接收灾区伤员医疗抢救费用及生活补助费用等支出;
  (三)组织生产、运输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支出;
  (四)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安置过渡房及配套设施支出;
  (五)经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抗震救灾支出。
  (六)国务院相关部门从我省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六、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转省财政厅初审。省财政厅初审后,商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系统接收的捐赠资金,由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渠道予以拨付。

  七、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情况,于每日15时前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八、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收捐助资金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九、抗震救灾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财办[2008]26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0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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