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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01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设立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亿元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对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和贴息。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引导资金,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省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园区、中心城市特色服务业街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第六条 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一般不突破500万裕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裕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均为政府无偿投入。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引导资金。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推荐意见(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县、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省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作为安排下年度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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