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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统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南州单位GDP能耗三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黄政办[2008]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统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南州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黄南州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黄南州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州统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建立健全能源供应、消费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普查为基础,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精神,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黄南实际,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建设集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于一体,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力及其他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1、调查内容:发电量及其他能源生产量。
2、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电力生产企业及其他能源生产企业。
3、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建立健全州流入流出、县域间流入流出为重点的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通过完善现有工业、能源统计方法制度,辅助于企业上报相关成本实物明细表,取得本州规模以上煤炭流入情况,建立煤炭经营企业调查制度。
1、调查内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
2、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3、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流入与流出(主要是流入)情况通过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321)和成品油零售企业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322表)”统计制度取得。
1、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
2、调查范围:经合法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单位)。
3、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电力。电力的输配数量由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局及所属供电部门统一提供。
(四)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购、销、存情况由州县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向地方统计局直接上报,各县统计局汇总后上报州统计局。
1、调查内容:石油液化气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
2、调查范围:经省、州、县有关部门批准的石油液化气经营全部企业。
3、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切实加强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州统计局新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全面统计调查制度。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落后、能耗高的要淘汰。
1、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2、调查范围:全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3、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州统计局新建能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能源消费情况的农林牧渔业综合年报。
1、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2、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农户。
3、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州统计局新建立资质以外建筑企业统计制度或相关的科学推算方法,作为搜集全社会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的补充。
1、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2、调查范围: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3、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科学推算。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餐饮等第三产业统计制度。针对不同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分类进行统计调查。符合省统计局制定限额以上的企业按省定标准取得,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个体户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能源消费情况(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业和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业),新建立全面统计调查制度,通过采取全面调查、分级汇总,取得分品种能源消费资料。电力消费情况由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局及所属单位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石油液化气、电力消费量等。
(2)调查范围: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第三产业中的其他所有单位。
(3)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县统计局对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结合我州实际,重点建立公路、水上运输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
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1)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2)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正式实施。
(3)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进行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青海省统计局布置的城镇居民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州级需要,数据由黄南州统计局提供。
(1)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石油液化气、电力消费量。
(2)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3)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青海省统计局布置的农村居民能源消费调查可满足州级需要,数据分别由同仁、尖扎县调查队和泽库、河南县统计局提供。
(1)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石油液化气、电力消费量等。
(2)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3)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4)调查方式:州县统计局、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建立由州建设局会同统计局饭店、宾馆、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等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完善全社会电力消费统计制度。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局提供的《全社会用电分类(全口径)》可满足州级需要,需完善全社会电力消费统计制度,提供分县电力消费情况。
1、调查内容:分行业、分地区电力消费量。
2、调查范围:全社会。
3、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4、实施单位: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局。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根据青海省统计局统一制发标准。
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州统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对全州、各县及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估,全州、各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真实地反映。
(二)工作要求。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能耗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进行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监测,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各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本地区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州以及各县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业及新增行业。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相关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供热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根据青海省统计局统一制发标准。
黄南州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州统计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切实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完成我州“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依据州上制定分解下达给各县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础,分别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县能耗指标和州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份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州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报州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每年2月初,各县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州政府,同时抄送州目标考核办、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州改委、州经贸委、州林业环保局、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提出上年度考核意见后报州目标考核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年3月初报经州政府审定,并在省上公布全州节能耗指标之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州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州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考核意见报送州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州经贸委审核汇总并上报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交由州目标考核办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州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和州经贸委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州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立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不得享受政府各项资金的支持。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州人民政府,并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州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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