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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教财[2008]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06-04 | 生效日期:2008-06-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近几年,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对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来华留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在国际上培养了一大批了解中国、热爱中国文化的年轻人,为中外友好架起了一座重要的桥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接受来华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规模将继续增长,为体现我国政府对留学生的关心,经研究,决定在国家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留学生的生活需要和近期物价上涨的因素,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享受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在华学习的留学生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本科生和汉语进修生每人每月人民币1400元,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每人每月人民币1700元,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每人每月人民币2000元。
请各有关高等学校接此通知后,即将2008年1月起生活费增加部分补发给在校学习的奖学金生。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1500元;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1000元。
三、教育部已将2007/2008学年度奖学金生生活费于2007年12月核拨至各接收奖学金生高等学校。
四、请有关学校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此次中国政府较大幅度提高奖学金生的生活费标准,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广大留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希望留学生珍惜宝贵的机会和时间,遵守学校纪律,努力学习,成为了解中国、学有所成、对自己祖国建设有用的人才。
教育部
财政部
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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