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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政办发[2008]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整体项目为该项目年采购总量)、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分别报经市、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后,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自行实施采购。
二、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全过程的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必须分别报经市、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自行采购。否则,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
四、2008年纳入协议供货的品目为: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PC服务器、复印机,以上品目应原则上在省财政厅已公布的我市定点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具体品牌、型号请登陆陕西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anxi.gov.cn)查询,我市无协议供货商的,按规定方式执行。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等。具体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下列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器械、康复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文艺设备;环保检测设备;农田水利专用设备;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气象研究专用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下,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由部门抽调专业技术性强、业务素质高、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采购。
六、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目录范围和限额弧上灵活增补相关采购项目和确定限额标准,但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目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略)商洛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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